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私募基金的新途径
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私募基金的新途径
香港政府将于2024年年中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该计划是一项战略性举措,旨在吸引高净值投资者以及使香港的投资环境更加多元化。本法律快讯概述了CIES的要求以及其将如何使投资者和基金经理受益。
该计划承认(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以及(ii)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为获许投资资产[1],这为基金经理提供了具吸引力的建议。这些结构有助于管理公共证券、私募股权、风险资本和其他另类投资安排的投资。
就目前而言,CIES框架似乎允许创设作为联接基金或另类投资工具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这可以使基金经理将投资引入其现有的投资结构,增强其基金产品对更广泛投资者群体的吸引力。
为确保潜在申请人和基金经理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下文简要概述了CIES的要求:
合资格申请者: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
净资产要求: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
投资义务: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i)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以及(ii)向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CIES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投资组合将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和项目作出投资。其主要目的是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行业的发展 。
获许投资资产: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某些债务证券;
存款证(存在某些限制);
某些后偿债项;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资产管理)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以及
在香港的非住宅房地产(投资金额以1,000万港元为上限)。
在未来,我们鼓励投资者和基金经理对现有投资工具进行评估和潜在的结构调整,以使之与 CIES 保持一致,并在关于该计划的指引最终确定后了解进一步细节。
美富团队随时可就如何将CIES纳入您的投资战略提供客制化咨询建议,并为制定合规的基金结构提供支持。